(四)初审及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五)评审。省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六)公示。认定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
(七)证书。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复审和复核管理制度。
(一)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部门及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进入复核程序: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二)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本办法认定条件第3条、第4条、第5条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