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政策措施,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发展良好环境。运用科技计划(专项)中的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提升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信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不同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资产损失时,充分运用司法机关、经济仲裁机构及其他授权鉴定机构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提供高效、便捷的受理审批服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四、健全担保体系,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作用,逐步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支持国家级、市级科技园区建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并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高为科技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的担保放大倍数。上海市再担保公司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五、建立专家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建立市级科技专家库,为银行和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融资专业咨询服务,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配套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交流、挂职等方式,推荐合适的科技专家担任有关银行分管领导,协调开发地方科技资源。
  六、开展创新试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大力推动科技园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的战略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或“贷投联动”试点,建立资金链供应服务新模式。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转让和抵(质)押统一服务平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关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可以对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或项目发起人的项目公司股权实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积极开展科技信用贷款保险试点。加快发展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