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6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物价局
省经信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