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制度建立和推进应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2009年,在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确定本省基本用药范围
(四)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授权颁布。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颁布,并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五)确定增加的非目录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和数量,应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按照防治必需原则,结合本省用药特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要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从严把握政府举办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六)调整增加的非目录药品。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结合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本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和数量,增加的药品品种应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做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不断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结合试点工作,适时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