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
(七)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优化整合,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的保障能力。完善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八)规范基本用药采购配送。将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计划生育药具、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外,须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信用原则,统一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具体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在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份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支付货款;生产企业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并遵照合同按时、足额供应;配送企业认真履行相关服务,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十)完善基本药物作价政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并按药品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药品加成作价的政策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要积极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四、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十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确因防治需要,可按规定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卫生厅结合工作实际,按分级分类原则确定。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患者也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购买药物。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