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健全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措施。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及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用药范围,并着力拉开基本药物(含非目录药品)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支付负担,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基本药物使用保障政策。加快健全以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政府举办基层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的财政补偿政策,确保其正常运行。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财政补助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共同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投入,落实措施,确保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级成立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基本药物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在购销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督导各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领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制定、协调、审核和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五)加强监管,注重评估。要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六)加强宣传,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各地应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动态掌握各地制度实施运行情况,全面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