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属地管理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08〕419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信息所,各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令对《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修改的有关要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属地管理,原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各有关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一由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此项工作对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统一备案要求,规范备案服务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部门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属地管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方便企业,自主选择,减少影响,平稳过渡。
二、企业自主选择备案管理方式
为了方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减少由于调整备案管理部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经广泛征求各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意见,确定了集中备案和分散备案两种备案管理方式。各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备案管理方式。选择集中备案的,由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其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选择分散备案的,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企业各自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该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工作也由企业(或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
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无论是选择集中备案的,还是选择分散备案的,其所属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并且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变更该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不愿意使用原企业产品标准编号的,也可以使用符合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隶属行政区域代号的新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备案号由备案部门按原规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