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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色商业街区(以下简称特色街)管理,提升特色街品位,创建符合天津城市定位,体现大气、时尚、经典、靓丽的都市特色的商业街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街,是指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及我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规范要求,具有购物、餐饮、休闲、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特色街的管理和认定命名。
  第四条 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和《天津市商业布局规划》,负责制定特色街发展规划及管理规范,组织特色街的认定和命名。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特色街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对街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服务,突出本街区的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特色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结合本街区经营定位及行业特点,制定《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印发街区内经营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街区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对街区内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责任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特色街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特色街管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依法依规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特色街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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