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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学校性质、层次、管理体制及教育形式;

  (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四)内部管理机制;

  (五)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六)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章程除包括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授权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充实完善安徽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由其对举办者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考察和评议,为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筹建期满未申请正式建校的,自然终止筹建。以后达到设立条件的,由举办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进行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举办者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后确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省有关部门申办高等职业学校,还需附交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申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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