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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批交省教育厅办理。省教育厅按照设置标准审查办学条件,确定考察对象,并遴选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在实地考察后向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提交书面考察报告。每年第四季度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开会评议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分“正式建校”和“筹建”两轮进行。同意正式建校或者同意筹建的,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议同意正式建校或者同意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在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师范、医药类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经批准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还应当到省民政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省教育厅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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