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市产业和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客观、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研制项目必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或地方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且发布日期为资助奖励实施当年的上一年度。
第十条 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奖励按照标准的等级以及标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实施效益、技术含量与创新性、水平、制(修)订工作量等评估要素分成四个层次五个等级,其中: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分为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四)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制定的,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 主持标准修订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项目资助奖励额度的50%。
第十二条 对主持多个标准研制并符合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资助奖励年度内对其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 标准研制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标准研制项目按自愿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资助奖励方案认可和资助奖励实施五个环节和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每年发布通告通知受理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奖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