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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前置许可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五)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和处理由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的案件。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

  (六)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对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行为的区(县),一经发现,市文化局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区(县)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八)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服务机制

  (一)健全行业组织。适时成立“北京市游艺娱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监督及维权的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建设诚信市场。

  (二)完善管理机制。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目标责任制、现场检查记录制度、跟踪治理等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最低检查频率、量化处罚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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