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实现保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奋斗目标,切实做好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与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9年评估指标33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工作;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工作;
18.资源节约利用工作;
19.科技工作;
20.文化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
2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6.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7.教育工作;
28.平安建设工作;
29.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