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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实现保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奋斗目标,切实做好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与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9年评估指标33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工作;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工作;

  18.资源节约利用工作;

  19.科技工作;

  20.文化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

  2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6.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7.教育工作;

  28.平安建设工作;

  29.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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