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毕业生就业纳入本地区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长是域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委、市政府经常性联合督导制度,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指标考核和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具体项目和内容逐一量化。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就业工作问题较多、工作不得力的部门,实行市长约谈制度。
各级政府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劳动、教育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实习见习、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发改委、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省、市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各界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今年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力争好于去年的工作目标。
二、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