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要不少于50%,县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要不少于30%。按照辽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规定,对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除原有政策外,在受援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还可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每考一科加2.5分。
(三)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9年我市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与“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合并实施,并将范围拓展到市属涉农乡镇,继续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总人数不少于去年。
(五)对各类企业招用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六)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就业
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挖掘我市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潜力,不断扩大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按照省教育厅提供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在全市范围内挖掘3倍数量的就业岗位,切实促进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市政府将就开展“挖潜增岗”系列活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并按照生源属地划分原则,将具体岗位挖掘工作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并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挖掘岗位数量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将作为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