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级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引导、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引导,按要求足额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人事、劳动、财政、经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担保、贴息等系列服务。使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成功创业,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资金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项目扶持。财政、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降低申领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门槛,简化担保、贷款、贴息等手续,使更多急需贷款支持的创业大学生能够及时、足额获贷;人事、劳动、经委、共青团等部门要继续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带头人选拔、创业经验交流等活动。全年至少办理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50笔,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活动4期,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30个。
(三)继续发挥盘锦经济开发区作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成长提供有效场所。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硬件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政府购买、租用等形式确定一批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标准厂房、写字间等基础设施,2009年底前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规模。要进一步健全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工作。
(四)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初期(暂定两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