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经办人员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专员办审核实行初审、复核、复审、终审四级复核制度和联合审核会议制度。
  (三)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经办人员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五、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