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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符合《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依法向政府监察机关、人事机关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收到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发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危害后果小,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主动消除造成的负面影响,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并经当事人同意,可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者不查处的;

  (二)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拒不纠正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四)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责任追究人员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体性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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