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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吕梁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直属林局范围以外区域的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和补充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落实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和舍饲圈养补贴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合理确定林地、草地面积,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工程治理区、小流域治理区域的封山禁牧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缝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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