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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五)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质遗迹保护;

  (六)国土资源管理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创新奖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申请。每个项目,申报一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完成人不超过15名;申报二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完成人不超过10名;申报三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完成人不超过7名。

  第七条 创新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着较大作用。

  三等奖: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成果中有一定的创新含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为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第八条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由省内国土资源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委员由省厅聘任,任期三年。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日常工作。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厅科技与外事处。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创新奖评审委委员担任。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从国土资源科技专家库中选出,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情况具体确定,经省厅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报经评审委主任批准。

  第九条 创新奖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荐申报。省厅直属单位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由该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创新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二)项目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及其他附件资料;

  (三)技术评价报告,包括验收或评审、鉴定意见等;

  (四)成果应用证明,包括论文或引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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