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
(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
(三)按《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被评为C类、D类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