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委员会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