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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09〕15号)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下游河道管理,防治水质污染,美化闽江两岸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闽江下游水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水域范围:从闽江下游干流分流口淮安以下至马尾青洲大桥止(包括南、北港)。

  二、清理整治对象:
  (一)停泊并用于居住、圈养家禽、餐饮经营及废弃破旧的船只;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驳岸及航道设施;
  (三)已经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

  三、市政府成立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规划、水利、旅游等部门对闽江下游水域码头作出统一规划,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和已经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由市港口管理局责令其业主在2010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五、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用于居住、圈养家禽的船只(连家船),由所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在2009年12月26日前缴交并集中拆毁。

  六、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的废弃破旧船只,由海事部门责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

  七、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从事餐饮经营、污染水域的船只,由市环保局责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

  八、禁止在闽江下游水域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违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查处。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清理拆毁的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和停业、废弃码头及其构建物,由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强制拖离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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