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督促检查责任体系
(一)强化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本部门全面工作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其分管工作督查落实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的全员抓落实机制,层层推进落实,人人强化落实,事事高效落实。各级政府督查机构是履行政务督查职责的综合协调单位,具体开展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巡视检查的职责。
(二)落实责任。对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上级交办的督查落实事项,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四、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重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对中央、省及市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承担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对中央、省、市的文件、会议决定事项有落实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落实时限的,根据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建立督办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继续跟踪办理,适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办结。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给各县(市、区)、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督办件,负责人要亲自签发反馈结果。
(三)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调查属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