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对有补习愿望的高中毕业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教育资源成立县级文化补习学校,或将补习生疏导分流到民办学校。
四、加强高考信息管理,科学评价普通高中办学水平
11、严格加强高考信息保密工作,从2009年起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考试中心不再向各市、县(市、区)及普通高中学校提供考生成绩的相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规范所属招生机构及普通高中学校,不再统计、汇总考生成绩,更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
12、严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向普通高中学校下达高考升学指标,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资助贫困生的典型经验,不得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13、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进行科学评估。进一步引导普通高中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要将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和公众科学评价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减轻普通高中学校过高的升学压力,营造科学、客观、全面地评价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领导,加大规范管理和督查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照省、市要求,督查本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逐项落实,及时纠正违规办学行为,违规严重经督查仍不改正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及各普通高中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控,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反各项规定、明知故犯、顶风违规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