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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核算办法》的通知

  (四)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或花园式高级房屋。
  (五)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六)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砖木结构房屋。
  (七)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及临时过渡房等房屋。
  第六条 核算过程中涉及房屋造价的,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房屋造价有结算金额的,按结算金额核算;无结算金额的,按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参考值结合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核算。
  (二)房屋造价需要考虑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的,其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核算。
  第七条 结合实际房屋使用年限,各类房屋的耐用年限为: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
  (二)砖混结构一等50年;
  (三)砖混结构二等50年;
  (四)砖木结构一等40年;
  (五)砖木结构二等40年;
  (六)砖木结构三等40年;
  (七)简易结构10年。
  房屋耐用年限是指在建造时按设计要求合理地采用原材料、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在竣工后正常使用、合理维修的情况下,平均达到的使用年限(不包括意外灾害的因素)。
  第八条 各类房屋的残值率为: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0;
  (二)砖混结构一等2%;
  (三)砖混结构二等2%;
  (四)砖木结构一等6%;
  (五)砖木结构二等4%;
  (六)砖木结构三等3%;
  (七)简易结构0。
  房屋残值率是指各类房屋达到耐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时所余陈旧建筑材料,扣除拆运费的残余价值,其与房屋造价的比例。
  第九条 房屋大修的周期为: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20年;
  (二)砖混结构15年;
  (三)砖木结构10年。
  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的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的工程;房屋养护是指对房屋局部损坏的修复工程。房屋养护的年限为3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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