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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90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现就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作如下规定:

  一、转入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二、转入时间

  办理转入学籍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高二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高一第一学期,高三年级不予转入,学期中途不予转入。

  三、转入材料

  要求转入的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学生转入材料:学生本人常住户籍证明、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下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转入材料: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上海市居住证副联、主证人(父或母)身份证、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转入程序

  1.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区县教育局核查相关材料后安排转入相应学校。学校可对转入学生进行测试,并按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3.学校接收转入学生后为其编入学籍号,并报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

  五、特殊情况

  其他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者,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委核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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