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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
  (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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