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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制度,对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事故控制情况、监督档案的管理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6〕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机构

 

联系电话

 

城管投诉电话

96310

施工单位信访电话

 


  注:高1.0米、宽0.8米;颜色:白底蓝字。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JD-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

  五、脚手架工程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七、其它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

  (五)预应力工程。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  )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

   六、其它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六)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

(  )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设单

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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