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采管[2009]22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省级单位提供服务,我厅于2007年制定了《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下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