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以及定点印刷等。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办公自动化设备中计算机(台式、便携式)单项或批量在60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采购人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三个以上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其他协议供货产品,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交通工具单项或批量在3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
--办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定点印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
对于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一些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可在同一品牌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
二次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