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依法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中标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确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标段内两个(不含)以上品牌的产品(办公电器除外)。
(七)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中标品牌和代理商联系方式及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省级单位。
(八)为适应市场变化,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及办公消耗用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其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并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