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协议和定点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和定点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
7、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货源紧张时应以后先保证政府采购需要,中标厂家的任何促销活动,采购单位可享受同等待遇。
8、采购人应首先选择协议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正品价格或协议供货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同时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财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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