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6、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2、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3、定期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及数据,不及时报送信息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4 、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5、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4、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6、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期间有权利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