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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按照本办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兑现奖励。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泰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鼓励驻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业务、拓展信贷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科学合理、突出贡献、公平公正、易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驻泰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联合社泰安办事处,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

  (一)直接现金贷款(表内业务)。按当年本外币贷款加权平均数,剔除异地票据贴现后,对中小企业贷款以每新增贷款1亿元为单位进行奖励;剔除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后,以每新增贷款1亿元为单位进行奖励。

  (二)票据融资业务(表外业务)。当年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余额减去保证金后,以1亿元为单位进行奖励。

  (三)实际缴纳税金。实际缴纳税金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以比上年度每增加300万元为单位进行奖励。

  (四)上述单位奖励标准,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度末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银行业机构出现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的,经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后,按违规金额的万分之一扣减该机构当年奖励资金额。

  三、奖励资金分配

  奖励对象是驻泰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金不低于30%。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参考驻泰商业银行奖金平均额进行奖励。

  四、考核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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