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年龄需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中的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经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给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者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按家庭中已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口数计算,超过4人的按4人计算。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户籍已迁移出市区的,不再计入保障人口数。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自有房产(含住宅、商铺、办公用房、车库、使用宅基地建设指标的市区农村住房)以及因继承、赠予获得的房产。
自2000年10月8日《南通市市区廉租房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廉租房办法》)实施以来拆迁、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房产面积应当计入现住房面积。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