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货币补贴的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建设、收购、维修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每年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务预算,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年度计划供应。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可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直接组织建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购。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便利。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按照建设节能、环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具体条款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