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发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及时间的紧迫性等基本特征,一经确定达到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可以先发布,同时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附件1),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向有关群体发布常态性信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元旦前,各职能部门、单位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发布年度申报表》(附件2),按程序向有关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报批,经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一经同意,负责制作审查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广播电视局(台)、泰安日报社、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等单位,由上述单位进行播放、刊登和发布。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的传输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信息内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传播信息,不得传播过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一经宣布进入预警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别和级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程序,经相应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细则、常态性信息年度审核细则要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系电话:6991536,6991633,传真:6991581)。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发布年度申报表
3.信息发布单位分工负责人和联系人联系方式填报表
附件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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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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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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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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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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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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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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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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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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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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