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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发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及时间的紧迫性等基本特征,一经确定达到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可以先发布,同时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附件1),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向有关群体发布常态性信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元旦前,各职能部门、单位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发布年度申报表》(附件2),按程序向有关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报批,经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一经同意,负责制作审查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广播电视局(台)、泰安日报社、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等单位,由上述单位进行播放、刊登和发布。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的传输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信息内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传播信息,不得传播过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一经宣布进入预警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别和级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程序,经相应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细则、常态性信息年度审核细则要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系电话:6991536,6991633,传真:6991581)。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发布年度申报表
  3.信息发布单位分工负责人和联系人联系方式填报表

  附件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发布单位

 

信 息

来 源

 

信 息

内 容

 

预警等级

 

发 布

范 围

 

发 布

方 式

 

发布时间

 

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市领导审定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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