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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和项目,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及省物价局对全省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理顺检验查验工作程序
  (一)首先由安检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进行查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二、规范安检机构检验内容
  安检机构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标准第5.1条款规定的流程进行检验。检验方式包括: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检验、线内检验及路试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侧滑或轮偏、前照灯、车辆底盘(下部检查)及功率等项目[详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标准中附录B、C、E、F、G、H]。
  三、明确查验工作要求
  (一)公安部门查验工作程序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有关条款执行。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5.1.2条款的 a)、b)、d)~ f)和h)~ j)规定的项目,并审核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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