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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章)。公安部门首先应确认安检机构的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然后查阅附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的检验报告并经查验机动车有关项目合格的,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程序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省公安部门和省质监部门将不定期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验数量及签章数量进行核查,以确保检验报告与检验合格标志的数量相符合。
  四、统一检验报告格式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车辆不上线检验、代检及疏于人工检验等违规现象的监管,截至2009年12月30日,各安检机构统一采用专用软件打印检验报告及人工检验记录单,检验报告中应含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专用打印软件由省质量监督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技术委员会提供。检验报告中“引车员”、“检验员”、“批准人”、“送检人”、“尾气检验员”及“检验结论”栏目均由人工签字或签章。“批准人”应对人工签字或签章的可追溯性负责。“检验结论”栏目加盖省质监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章。
  检验报告及人工检验记录单存档时间为二年。
  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各安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实行社会化的安检机构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未实行社会化的安检机构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检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六、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各地质监、公安及物价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严重违规和屡教不改的,要严肃依法查处,不得一罚了之,要跟踪结果,并将重要情况和查办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公安厅及物价局。省质监局将会同省公安厅及物价局,自2009年12月30日起,对全省各安检机构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的情况及检验收费情况进行专项联合监督检查及验收,请各安检机构届时做好准备。对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安检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责令停止工作的安检机构,不得擅自出具检验报告,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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