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旱情进行预警,向全市或者灾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能够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有关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旱情预警公告。
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达到预警级别的旱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各类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抗旱的准备工作。
3.2.3 预警解除
发布旱情预警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根据旱情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旱情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旱灾发生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紧急会商,确定旱情等级;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气象部门要每天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旱情天气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未来干旱天气预测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抗旱救灾情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抓好抗旱值班。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1)特大(Ⅰ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特大旱情预警。
(3)市政府向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发出抗旱工作紧急通知,部署和全面启动防旱抗旱与救灾救济相结合的抗旱工作措施,并派出市抗旱工作指导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和慰问受灾群众。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重点抗、重点保,确保人民生命不受损失。
(5)抗旱调度原则:抗旱用水次序为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养殖业用水,重点工业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