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抗旱调度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坚持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效益优先。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6)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到灾区进行抗旱技术指导。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灾区,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抗旱服务。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动员灾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全力抗旱。
(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临时动用救灾备用金,增加抗旱投入,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抽水设备。
4.2.4 Ⅳ级响应
(1)轻度(Ⅳ级)旱灾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及及专家进行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轻度旱情预警。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措施。
(4)抗旱工作方针:实行全面抗、全面保、力争抗旱夺丰收。
(5)抗旱调度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坚持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综合提高。
(6)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到灾区进行抗旱技术指导。
(7)抗旱服务队要深入灾区,为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和抗旱服务。
(8)抗旱组织措施: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动员灾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全力抗旱。
(9)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
(10)交通、农机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提供有关拉运水车辆、供水设备。
4.3 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控制,旱情预警宣布解除后,即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恢复
抗旱响应结束后,由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拆除河道、渠道的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原有的功能,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和渠道灌溉通畅;督促有关部门收回临时抗旱设备,并及时进行保养。
5.2 灾害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Ⅰ级、Ⅱ级旱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市干旱灾害评估组,深入灾区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旱灾由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县干旱灾害评估组,深入灾区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时,要从旱情的定量、定性、规模入手,深入现场,细致调查,评估受灾面积和灾害损失,以及对环境、社会、经济等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通过认真调查和评估,撰写灾害评估报告,在10日内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