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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工作总结

  旱灾预警解除后,由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深入灾区现场,细致调查,认真总结。调查内容包括指挥、领导到位、抗旱组织、抗旱救助、抗旱预案、预案响应等。总结先进抗旱经验,以及抗旱先进技术等,找出抗旱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调查,撰写本次抗旱工作报告,在10日内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所需的费用。发生严重(Ⅱ级)、特大(Ⅰ级)干旱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动用救灾备用金,市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到位;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和广大群众集资投劳,开展抗旱斗争;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总报告旱灾损失,申请国家和省特大抗旱补助费。当启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灾情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可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请求适当给予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可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

  抗旱资金的分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灾情的规模、发展等情况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抗旱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评估。

  6.2 物资保障

  市卫生、财政、经贸、农业、民政、农机、物资、石油等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好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抗旱救灾物资、物品、器材的储备与供应,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支持抗旱。

  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抗旱预案的规定,做好本级抗旱物资的筹备工作。

  6.3 设备保障

  抗旱设备是防旱抗旱的主要工具,一定要储备好,管理好。

  市财政、水利、建设、农业、农机、物资、石油等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好油料、灌溉机械、灌溉设备、供水设备等抗旱救灾设备器材的储备与供应,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设备支持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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