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洪水;河道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2、Ⅳ级响应行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办。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道洪水
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