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已按机关相当人员发放了生活补贴,此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生活补贴时,继续执行已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再重复增加生活补贴。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如没有比照当地离休公务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在本方案出台后可与退休人员一并考虑,发放标准可比照当地在职同职级公务员津补贴发放。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同口径取消的津补贴项目一并取消。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九)完全中学的退休人员统一列入此次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大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