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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4 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5 有关部门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特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1 发展与改革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5.2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5.3 公安、武警、消防、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2.5.4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自身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事故中人员安全,参与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5.5 卫生部门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2.5.6 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5.7 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5.8 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5.9 水利、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2.5.10 建设部门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指导供水单位在水源遭受污染时强化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必要时启动备用水源或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运行和自来水厂水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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