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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5.11 气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5.12 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2.5.13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5.14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5.1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6 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生态和辐射环境监管中心、科技中心组成。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水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级别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Ⅳ级为蓝色、Ⅲ级为黄色、Ⅱ级为橙色、Ⅰ级为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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