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预警状态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突发环境事件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时,全市分别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动转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队员,并协助国家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做好现场工作。
4.2.2 突发环境事件为较大(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