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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迎国庆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对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在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排查出的及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督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把煤矿安全作为全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1、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和水害治理的各项措施。迅速组织对批准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排查检查,督促企业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调节采掘工作面及各作业场所的有效风量,保证风量满足生产和施工需要。加强瓦斯检查和管理,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特别是建设矿井在揭露煤层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落实防治瓦斯的相应措施。加强防治水管理,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每矿都要配备200米以上长距离探水钻的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透水事故。

  2、规范基建矿井的安全监管。坚持生产矿井与基建矿井并重的原则,严格基建矿井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动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基建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3、加强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监管。已经确定关闭和被整合矿井要采取断电、停供火工品、停止井上下一切作业的措施。对确需拆除井下设备的,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县(市、区)煤炭部门组织限期拆除。不允许关闭矿和被整合矿私自组织拆除井下设备,更不允许以拆除设备等借口私自组织生产。

  4、严格兼并重组矿井井下评估的审批管理。参与兼并重组矿井需进行井下评估的,由县(市、区)政府审批,县(市、区)煤炭部门组织,主体矿牵头,被整合矿井配合,限期完成。严禁以井下评估为名出煤。

  5、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移交工作进度。规范移接交手续,抓紧变更移交矿井相关证照。

  (二)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整治。

  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学校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和执法。一类生产经营单位9月底前必须全部取缔关闭;二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停产停建,限期按标准整改,整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10月底,达标后按规定程序履行复产复建手续。到10月底安全隐患仍没有整改以及整改仍不达标的列入关闭对象,年底前关闭;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防管理滑坡。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火工品审批、储存与使用管理。对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停产停建停业,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监督,做到责任人、时间、措施、资金、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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