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吕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2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让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和城市规划;